(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洪宝与常凤英、李臻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宝,常凤英,李臻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孙洪宝。委托代理人徐晓晖,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委托代理人袁克强,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嘉妮,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洪宝与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健民独任审判。2015年4月16日,原告孙洪宝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以(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本案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洪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晓晖、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嘉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洪宝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李臻玉,后认识被告常凤英,被告常凤英曾经开过花店、饭店。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常凤英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0元,但借款后被告常凤英始终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00000元;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常凤英辩称,被告常凤英是向原告借款600000元,但原告系放高利贷,每月100000元的利息为5000元,被告常凤英一直支付利息给原告,现已经归还170000元,只需再归还430000元。被告李臻玉辩称,原告系借款给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对借款的事实不知情,且两被告已经分居多年,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故本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臻玉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常凤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孙洪宝人民币100000元正拾万元正,2014年5月19日到2014年12月19日还清。”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100000元给被告常凤英。2014年6月9日,被告常凤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孙洪宝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元),2014年6月9日起借到2014年12月8日归还。”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100000元给被告常凤英。2014年7月9日,被告常凤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孙洪宝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在半年归还。”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100000元给被告常凤英。2014年8月8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100000元给被告常凤英。2014年8月9日,被告常凤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孙红宝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元)。”2014年8月20日,被告常凤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孙红宝拾万元正。”2014年9月26日,被告常凤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孙红宝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同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取款50000元。2014年11月9日,被告常凤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孙红宝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2008年2月19日,两被告登记离婚;2011年2月14日,两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1月13日,两被告登记离婚。审理中,被告常凤英称,当初其开花店有亏损,开棋牌室也有借款,故向原告借款,被告常凤英向原告借款一直系按照100000元月利息为50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共支付8次利息;2014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共支付7次利息;2014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共支付6次利息。2014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共支付5次利息。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共支付5次利息。2014年9月26日借款后,因当时付不出利息,加上2014年11月9日的50000元,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2次利息。2015年1月20日被告常凤英在彭浦新村小梅园饭店里给付原告15000元。被告常凤英已经支付170000元,且170000元均系现金支付。原告称,原告借款给被告常凤英并未约定利息,被告常凤英也未归还过借款,被告常凤英称向原告借款做生意,之后会补偿原告,故原告借款给被告,原告系通过被告李臻玉认识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知晓被告常凤英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00000元;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李臻玉称,两被告曾于2008年2月19日离婚,2009年10月28日,两被告在动迁中各自分得一套住房,2011年2月14日两被告复婚,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被告李臻玉的婚前财产,2015年1月13日两被告登记离婚,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债务由各自承担。两被告复婚后常年分居,原告清楚两被告关系不好,被告李臻玉对被告常凤英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故本案系争借款应为被告常凤英的个人债务,被告李臻玉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以上事实,除了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历史账户明细、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摘抄,被告李臻玉提供的2008年2月19日的离婚证、2011年2月14日的结婚证、上海市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1月13日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常凤英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常凤英出具的借条及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历史账户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常凤英对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与被告常凤英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审理中,被告常凤英称其已经给付原告现金17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两被告又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常凤英辩称的其还款的事实,本院难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常凤英归还借款6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常凤英约定该借款为被告常凤英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有婚后财产约定并将该约定告知原告,故本案借款对外应当按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孙洪宝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二、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孙洪宝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原告孙洪宝均已预缴),均由被告常凤英、被告李臻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健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