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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峄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肖允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允峰,王锦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肖允峰,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锦铎,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峄执字第48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0日冻结了王锦铎在李帮杰名下的土地补偿金,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锦铎在XXX名下的土地补偿金22515.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