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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被告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31号原告申某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季某某,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