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被告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31号原告申某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季某某,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季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