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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利霞与倪正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利霞,倪正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利霞。委托代理人马继忠,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正山。委托代理人倪业民。上诉人周利霞因与倪正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周利霞与倪正山系邻居。2014年6月17日6时许,在倪正山家门前,因周利霞家门口洒水冲泥土的脏水流到倪正山家门口路上,双方发生争执,后倪正山用巴掌搧周利霞脸部,致周利霞左脸、左耳等处受伤。周利霞伤后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医疗费8141.08元。倪正山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以上事实,有周利霞、倪正山的陈述、病案材料、医疗费票据及公安机关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利霞还主张交通费436元,但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为连号,倪正山认为该费用明显偏高。周利霞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系按其夫妻俩在私营旋板厂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仅提供工资发放表,未提供劳动合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倪正山对此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周利霞、倪正山系邻居,本应睦邻友好,妥善处理邻里事务,然而却为琐事发生纠纷,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考量纠纷的起因、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周利霞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证据不充分,按其农村人均纯收入统计标准和住院时间予以确定;营养费计算时间过长,应按住院时间确定;交通费明显偏高,酌认定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超过计算标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周利霞的医疗费8141.08元、营养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596元、护理费596元,计9833.08元,由倪正山赔偿50%,即4916.54元,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倪正山负担。上诉人周利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无过错,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认定上诉人负同等责任,没有依据。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倪正山殴打致周利霞受伤的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定。倪正山打人行为与周利霞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错误的把纠纷发生的起因认定为损害结果的原因,倪正山殴打周利霞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原审法院对部分赔偿项目的标准期限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错误:1、关于住院伙食费补助,原审法院判决240元,应为480元,根据高院的解释23条和连云港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7条,出差人员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原告住院治疗16天,因此伙食费补助应该为480元;2、营养费,原审法院判决160元,应该是320元。高院解释24条,营养期16天,每天20元,应该是320元;3、误工费,原审法院判决596元,应该是3023.8元:(1)上诉人在私人企业做工是事实;(2)上诉人即使只提供工资发放表,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减少收入证明也不能按照37.2元计算;(3)住院16天认定误工16天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最高院的解释第20条,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第5.2.2.1项,外耳道受伤误工期是30日,即上诉人在工厂做工,应该得到按此计算误工费;(4)护理费应该是1712元,一审法院应当按照2013年江苏省服务业护理人员每天107元计算。一审法院从责任认定、赔偿项目标准、期限认定都有偏袒被上诉人,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以彰显法律公平公正。被上诉人倪正山答辩称,是周利霞到被上诉人家门口,先动手。周利霞是轻微伤,花销太多,不实事求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该部分事实相同,原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利霞与倪正山系邻居,应和睦相处。然而周利霞与倪正山为琐事发生纠纷,倪正山动手殴打周利霞有过错,上诉人周利霞在事发的起因上也有过错。一审法院根据纠纷的起因、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周利霞与倪正山负同等责任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根据周利霞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按农村人均纯收入统计标准予以确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营养费按住院时间确定,交通费酌情认定100元亦无不妥。综上,上诉人周利霞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周利霞已预交),由上诉人周利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振亚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