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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以成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以成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恒特葡萄酒有限公司,高密市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钱以成汉族,张慧汉族,邱昭尊汉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30号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以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以成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光明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兵元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山东凯恒特葡萄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聿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高密市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杜启明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钱以成汉族男被申请人张慧汉族女被申请人邱昭尊汉族男住址:高密市人民银行宿舍电话:1396463****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以成贸易有限公司、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恒特葡萄酒有限公司、高密市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钱以成、张慧、邱昭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以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密市家纺路以西、货运铁路线以北192亩的土地一宗。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小店子村(科技大学南4.5公里)名下的土地、房产、设备及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查封被申请人钱以成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马路以西东风东风东街以北7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钱以成名下位于奎文区东风东街301号永安大厦的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张慧名下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农丰社区人民大街(西)1488号2幢03B的房产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邱昭尊名下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西)619号2幢1单元502的房产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被申请人张慧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奥迪轿车一辆;鲁V×××××宝马轿车一辆;鲁G×××××重型自卸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支取、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