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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伟与蒋先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蒋先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被执行人蒋先芝,男。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蒋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伟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先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伟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伟上述借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的利息,且被执行人蒋先芝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德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