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曾启兴与陈涌、朱传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启兴,陈涌,朱传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曾启兴诉陈涌、朱传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90号原告:曾启兴。被告:陈涌。被告:朱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启兴与被告陈涌、朱传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启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启兴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启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曾启兴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