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业,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胡银业,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河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晓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阿左旗方大村镇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乌海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图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