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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卫星刘卫国与被告被告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星,刘卫国,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诚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刘卫星。原告刘卫国。被告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冯营子镇冯营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朝彬,职务董事长。被告北京精诚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富强东里28号楼1单元1103室。法定代表人张纯,职务董事长。原告刘卫星刘卫国与被告被告承德市冯营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卫星、刘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总计22360.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左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