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仇忠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仇忠明,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吴国珍,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负责人:叶小明,该支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负责人:段金勇,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桂鹏,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忠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忠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忠明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程明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