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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心东与刘广涛、吕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东,刘广涛,吕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心东。被执行人:刘广涛。被执行人:吕希云。张心东与刘广涛、吕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广涛、吕希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心东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