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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与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龙,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峰,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丰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6元,减半收取6823元,由原告晋中市常青胶粘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晋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