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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中牟大厦中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牟大厦中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庆,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谢文珍,谢彬彬,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大厦中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石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成林、陈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庆。原审被告: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谢文珍,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谢文珍。原审被告:谢彬彬。原审被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曰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天超、李政达(实习),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牟大厦中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庆,原审被告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亚公司)、谢文珍、谢彬彬、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刘国庆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牟公司、中原公司的起诉,上诉人中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国庆申请撤回对中牟公司、中原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中牟公司、中原公司同意,中牟公司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刘国庆撤回起诉、中牟公司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刘国庆撤诉后,其以旷亚公司、谢文珍、谢彬彬为被告进行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刘国庆撤回对中牟大厦中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中牟大厦中兴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三、本案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