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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全红与吉扣林、陈永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乐全红,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严红涛、王金涛,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扣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卞金国、吉湘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旺,居民。委托代理人董世闻,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法定代表人祁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全红与被告吉扣林、陈永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全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乐全红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朱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