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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与白应龙、刘晓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白应龙,刘晓,朱孔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125号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18号。负责人殷刚,经理。被告白应龙。被告刘晓。被告朱孔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与被告白应龙、刘晓、朱孔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应龙、刘晓、朱孔进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白应龙、刘晓、朱孔进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