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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善国与天津市富华储运场、鲁建强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善国,天津市富华储运场,鲁建强,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储运场,乔九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梁善国。被告天津市富华储运场。被告鲁建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储运场。被告乔九霄。原告梁善国诉被告天津市富华储运场、鲁建强、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储运场、乔九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善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善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