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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调确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奉化市三江电镀厂、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奉化市三江电镀厂,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调确字第602号申请人:奉化市三江电镀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市江口镇方桥开发区。代表人:胡维龙,该厂厂长。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法定代表人:蔡建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福君,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奉化市三江电镀厂与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缪建飞审��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奉化市三江电镀厂与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奉化市三江电镀厂支付水、电、蒸汽费192411.71元,该款由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前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崔婉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