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舒国建与吴福有、储成书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95号申请人:舒国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储成书,男,汉族。被执行人:吴福有,男,汉族。申请人舒国建与被执行人储成书、吴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石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储成书、吴福有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福有、储成书银行存款人民币256175元(含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5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