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胡乃星与郭龙星吴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乃星,郭龙星,吴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胡乃星,男,1945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龙星,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秀莲,女,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乃星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0元,诉讼费45.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三期履行给付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国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