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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青云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青云,男,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捕前暂住吉林省梨树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201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青云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岫森、代理检察员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青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青云因手头拮据,在与其妻吵架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出走,于2015年1月22日晚22时许从其位于吉林省梨树县的暂住处乘出租车来到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下车后步行至位于爱民路上的舒美达商务宾馆。李青云曾在该宾馆工作,对宾馆的内部构造比较熟悉,其进入宾馆后直接从宾馆吧台内侧的暗门进入吧台,持携带的无把水果刀胁迫宾馆的值班工作人员师某,抢走吧台内17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李青云于2015年2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李青云家属将劫得赃款返还给舒美达宾馆,其犯罪行为得到该宾馆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青云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师某、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消费单、收条、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青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现在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李青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李青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够主动退赃并得到谅解,故可对李青云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青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井艳审 判 员  李 响人民陪审员  卢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牟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