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丽波与刘长波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波,刘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72号申请人刘丽波,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长波,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丽波与被执行人刘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铁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4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