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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大龙与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龙,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陈大龙,男,1981年6月2日出���,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陈大龙与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