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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娟与王元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王元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295号原告杜娟,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元松,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娟诉被告王元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娟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娟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杜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