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玉文申请执行昂学贵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文,昂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黄玉文,男,1968年1月6日生,彝族,石林县���,住石林县。被执行人:昂学贵,男,1964年7月8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现下落不明。本院执行黄玉文申请执行昂学贵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昂学贵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4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8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范和玉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