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郭士利与许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利,许鹏锋,许飞,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64号申请人郭士利,男,生于1963年10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许鹏锋,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许飞,男。被执行人白波,男。本院在执行郭士利与许鹏锋、许飞、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237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00元,执行费9580元,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分批履行的时间未到,本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7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