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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欣荣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欣荣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宣字第5号申请人欣荣红,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欣荣红申请宣告宗书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宗书文,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办事处积米崖德惠小区4号楼3单元702室。身份证号码:。代理人宗书阁,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周家夼村36号。身份证号码:。代理人宗爱玲,女,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周家夼村118号内2。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宗书文与申请人于201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日,被申请人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因故摔倒,后被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颅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颅内损伤后遗症。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宗书文的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宗书文与申请人欣荣红系夫妻关系,宗爱玲系被申请人宗书文之女儿,宗书阁系内申请人宗书文之哥哥。经申请人欣荣红申请,××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宗书文进行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烟精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29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宗书文患“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不能够作出正确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具备有效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故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宗书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欣荣红为宗书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