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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许鹏美、王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许鹏美,王磊,于成红,孙玉贵,潍坊翔远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杰,行长。被执行人许鹏美。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于成红。被执行人孙玉贵。被执行人潍坊翔远针织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