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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异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时峰,太仓市银建针织厂,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异字第00027号异议人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永发,董事长。被执行人毛时峰,被执行人太仓市银建针织厂。投资人毛建明。被执行人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太民初字第0968号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毛时峰、太仓市银建针织厂、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3)太民初字第0969号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毛时峰、太仓市银建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2013)太民初字第0968号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毛时峰、太仓市银建针织厂、苏州圣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4)太民初字第00547号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与毛时峰、太仓市银建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三案过程中,共执行到钱款1399060元(已扣除财产保全费6570元),因债权人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总计为5726847.5元,远高于已执行到位的钱款,因此本院制作了相应的财产分配方案。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财产分配方案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异议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后,执行法院应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应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伟旗审判员  沈 坚审判员  龚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晴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