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韩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韩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李伟,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勇,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韩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庭审中承认本案实际为借款纠纷,故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 刘 琳审 判 员 :王景龙人民陪审员 :李大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