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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林丽与范五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林丽,范五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288号原告安林丽,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五亭,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林丽与被告范五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林丽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