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培华与被执行人柴桂森生命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华,柴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华,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柴桂森,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培华与被执行人柴桂森生命权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7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66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77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