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颜存山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存山,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55号原告:颜存山,男。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旭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都述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存山诉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