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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抗振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抗振,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35号原告:李抗振,男。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抗振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抗振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波所有的皖L×××××号本田雅阁轿车,皖L×××××号福特全顺车辆,皖L×××××号本田奥德赛轿车,皖L×××××号奔驰ML359桥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李抗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波所有的皖L×××××号本田雅阁轿车,皖L×××××号福特全顺车辆,皖L×××××号本田奥德赛轿车,皖L×××××号奔驰ML359桥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损毁,变卖,转让,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被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