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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易飞荣、赵琼玉诉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江行初字第7号原告易飞荣。原告赵琼玉。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银花街。法定代表人何其胜,该局局长。原告易飞荣、赵琼玉诉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飞荣、赵琼玉以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公安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飞荣、赵琼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飞荣、赵琼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易飞荣、赵琼玉承担。审 判 长  兰纯刚人民陪审员  莫晓君人民陪审员  倪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体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