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蓝钻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蓝钻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蓝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良。被执行人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放军。本院在执行杭州蓝钻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34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