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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田某甲,劳务工。委托代理人尚月波,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梁某,农民。原告田某甲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丙。婚后多年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吵闹并多次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对家庭、子女疏于关怀和照顾,对老人言语不文明。同时,原、被告分居已达2年,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梁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原告在外务工,被告在家带小孩,夫妻感情并未破裂;3、双方有小孩,愿意改正不足,为家庭和睦做努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被告的亲戚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丙。2002年至2007年,原、被告一同在外地务工,从2007年至今,原告继续在外务工,被告在家照顾小孩、操持家务。因给儿子看病,原、被告向各自亲戚借钱、还钱,为此常发生争执、打闹。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已达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不足,为家庭和睦做努力。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儿一女,表明夫妻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婚后因小孩看病需借钱、还钱,常为此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从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不足,为家庭和睦做努力上看,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只要互谅互让,加强交流和沟通,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起诉离婚,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俊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