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雨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