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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敏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雨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