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郎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郎某。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郎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子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