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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郎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郎某。被告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郎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子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