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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尚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尚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67号原告重庆尚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丽街3楼1-1号。法定代表人张耗然,公司总经理。被告吴锐,男,21岁,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尚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尚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尚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尚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重庆尚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巧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