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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兴林与杨兰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林,谢远平,杨兰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张兴林,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勇,重庆市梁平县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远平,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章东志,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兰军,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文,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林诉被告谢远平、杨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兴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兴林负担,本院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廖子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