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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妮娜与孙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妮娜,孙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陈妮娜,学生。法定代理人陈传奇,农民。委托代理人浦孝清,房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红霞,市民。本院在执行陈妮娜与孙红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红霞暂无适宜执行的可供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2)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2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再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 磊审判员 戢逢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