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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虹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虹桥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杨虾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纪强。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虹桥,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宝塔桥东街**号*幢***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68********。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虹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思婷徐施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