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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叶柏新与查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柏新,查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53-4号申请执行人叶柏新,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查文忠,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查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查文忠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查文忠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查文忠相应人民币51183元及50000元利息的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