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二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海强与王国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强,王国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强,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高山,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新,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海强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海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海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海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赵海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赵海强、王国新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邓宏涛审判员 韩尚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乐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