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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蒙城县振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安徽安徽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城县振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蒙城县振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漆园办事处。机构代码:69105230-0被申请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何勋法,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蒙城县振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到期货款1300000.00元未履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望江路支行的存款13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蒙城县振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该公司的皖S558**混凝土泵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到期货款未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望江路支行的存款13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