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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尹玮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尹玮。系被申请人之。申请人尹玮要求宣告尹树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尹玮诉称,被申请人尹树辛2006年突发脑梗塞,病情逐渐加重,被多次送入杭州慈养老年医院治疗,现无法自理个人生活。2013年12月25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残疾二级。2015年6月26日浙江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尹树辛符合“血管性痴呆”诊断。2、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经与其他亲属协商,同意申请人尹玮为被申请人尹树辛的监护人。同时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尹树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尹玮为尹树辛的监护人。经查被申请人尹树辛,男,1940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身份证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采荷洁莲新村15幢5单元403室。其系申请人尹玮之父。申请人尹玮陈述,被申请人尹树辛2006年突发脑梗塞,病情逐渐加重,被多次送入杭州慈养老年医院治疗,现无法自理个人生活。2013年12月25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残疾二级。2015年6月26日浙江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尹树辛符合“血管性痴呆”诊断。2、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经与其他亲属协商,同意申请人尹玮为被申请人尹树辛的监护人。现尹树辛的一切生活、经济均由尹玮照顾处理,经与其亲戚协商,同意申请人尹玮为被申请人尹树辛的监护人。2015年7月2日,申请人尹玮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尹树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尹玮为尹树辛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公民经有关机关鉴定丧失行为能力,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被申请人尹树辛系申请人尹玮之父,被申请人尹树辛于2015年6月26日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所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由申请人尹玮作为被申请人尹树辛监护人,应予准许。申请人尹玮的申请,符合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尹树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尹玮为尹树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廖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