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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爱国与张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爱国,张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田爱国,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田爱国与张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了(2007)泽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张月生欠田爱国炭款45830元,从2007年10月16日开始,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张月生负担。申请人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00元。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爱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月生已将10000元炭款、案件受理费945元及执行费65元履行,申请执行人田爱国已将执行款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恢字第70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65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