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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964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熊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