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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代琼与龙吉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琼,龙吉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李代琼,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18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道芳,岳池县顾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吉平,女,汉族,生于1952年7月1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君学,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代琼诉被告龙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齐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琼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刘道芳和被告龙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君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致伤了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无任何侵权行为,又无任何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代琼与被告龙吉平均系同组村民。2014年11月12日,原告李代琼与被告龙吉平因鸭子丢失,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抓扯,导致原告受伤。李代琼受伤后在岳池县双鄢乡卫生院、岳池县顾县中心卫生院门诊检查治疗。原告的伤情为:左侧肩部疼痛不适,左侧肩部挫伤。用去检查治疗费1503元。经顾县派出所,司法所处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代琼与被告龙吉平为琐事相互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抓扯。导致原告李代琼受伤。被告龙吉平应对原告李代琼受伤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代琼对自已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李代琼的检查治疗费1503元、交通费酌定为150元,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代琼的检查治疗费1503元、交通费150元共计1653元由被告龙吉平负责赔偿1157.1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李代琼自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龙吉平承担70元,原告李代琼承担3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智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