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郑莉君、赵新刚等与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莉君,赵新刚,赵夫秋,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郑莉君,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新刚,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夫秋,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平邑县城浚河中段。本院在执行郑莉君、赵新刚、赵夫秋与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